国务院:同意!,认证,有关,海(hai)南
据中国当局网11月2日(ri)消(xiao)息,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海(hai)南自在商业(ye)港暂(zan)时调整(zheng)实(shi)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全文如下(xia):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hai)南自在商业(ye)港暂(zan)时调整(zheng)实(shi)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122号
海(hai)南省人民当局:
《海(hai)南省人民当局关于报送(song)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xi)。现批复如下(xia):
一、为支持海(hai)南自在商业(ye)港建(jian)设,按照《海(hai)南自在商业(ye)港建(jian)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ri)起在海(hai)南自在商业(ye)港暂(zan)时调整(zheng)实(shi)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mu)次附(fu)后),在海(hai)南自在商业(ye)港仅展开出口产品认证营业(ye)的境(jing)外(wai)认证机构,无需(xu)获得认证机构天资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后,便可展开出口产品认证营业(ye),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ye)境(jing)外(wai)利用。立案条件和程(cheng)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海(hai)南省人民当局要建(jian)立健全相关事情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同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shi)维护良(liang)好市场次序。具体管理举措由海(hai)南省人民当局制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shi)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