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公司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政策出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电价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政策出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两部制电价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三、政策出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0〕1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家政企业水电价格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
三、政策出处
省发改委《安徽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重点任务清单》(皖发改社会〔2019〕51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供水公司
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对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等60项117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加油机、自动衡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等75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继续停征收费。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减免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市监发〔2020〕1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标准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收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1. 自2019 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安徽省减征50%。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四、申报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定期公布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五、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免费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