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

2021-11-20 10:25:37   来源:大砻坊科技文化园官网   浏览:2356 次
为深入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以下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信息化企业(不含采矿业和电力、电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企业)。
2.对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存量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高端制造。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当年“小升规”企业)实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设备更新、技术升级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2020年内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不设投资门槛,12月底前投产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奖补,每提前一个月投产,奖补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他项目按比例分担。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同一项目争取制造强省奖补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
2.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获得省级认定且未获得省级奖补的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
3.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20%一次性补助。
(三)支持绿色制造。
4.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企业提升绿色制造水平。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具体奖励标准按照《芜湖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支持服务型制造。
6.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的,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7.支持工业设计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率。对成功承办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大赛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支持精品制造。
8.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对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奖补。
9.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10.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1.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符合《芜湖市投资导向目录》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对区域的带动作用、技术先进性、管理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可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投资额5%的投资补助支持,较大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10%。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1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重组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并购外地企业,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市,并购涉及的交易额超过200万元的,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给予并购金额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市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进行补助,对于超出3000万元或者补助数额较大的,参照“一事一议”政策办理。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市属项目由市本级承担,其它项目由引进项目的载体单位承担。
1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2020年上半年产值增长10%以上且全年增长3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由同级财政按不低于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予以奖补; 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对2020年内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县市区已有奖励标准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加计50%奖补; 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4.引导“专精特新”发展。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认定的成长性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按省级奖励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七)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15.鼓励两化融合示范引领。对新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和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对入选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17.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网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
18.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对新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园区、标杆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商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培育引进5G企业。对于企业设备及软件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5G基带芯片、射频器件、滤波器、物联网(IoT)芯片等5G产业链核心产品生产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资1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0.促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引导企业深化5G在工业视觉检测、工业AR(增强现实)/VR(虚拟现实)、无线自动化控制、云化机器人等场景的融合应用。对新获批国家级或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推进企业内外网改造。鼓励企业运用5G等新兴技术实施内外网改造,支持企业开展内外网改造与创新应用、5G网络改造及典型场景应用、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于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内外网改造项目给予设备及软件投入20%的奖补,最高不超 过50万元.
22.支持信息消费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的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奖补。
三、附则
23.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本政策内省级称号的推荐均应先取得市级同类称号的认定。
24.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25.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6.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0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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