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批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10-09 11:02:05   来源:大砻坊科技文化园官网   浏览:578 次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商务部门,三山经开区经发局、城乡建设局、农村发展局、商务部门、教育文体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管委会:

根据《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皖经信中小企函〔2022〕140号和《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面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函〔2023〕65号)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第二批安徽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1.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如实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参与自评。

2.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审查通过的企业按照产业领域行文推荐上报。

二、工作要求

1.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住建、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一、二、三产企业申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申报辅导工作。处于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2.申报企业须严格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2)要求,逐项将证明材料命名,并按顺序汇总整理后,以1个不超过300M的压缩包形式上传;若佐证材料缺失,将影响得分。

3.请各县市区、开发区于10月24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推荐文件和汇总表(见附件2)正式行文上报,电子版材料同步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刘尧、汪鹏       联系电话:3835160

邮箱:zhk3837180@163.com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各县市区咨询电话

2.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

4.企业真实性申明和合规经营承诺(模板)

附件下载:附件1-4.docx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芜湖市商务局

芜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10 日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

县市区咨询电话汇总表

序号

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1

无为市经信局

6611604

2

南陵县经信局

6839322

3

镜湖区经信局

3121436

4

鸠江区经信局

2662956

5

弋江区经信局

3025037

6

湾沚区经信局

8792800

7

繁昌区经信局

7872923

8

经开区经发局

5848526

9

三山开发区

2288031

10

自贸区贸促局

5768168

11

江北集中区产发部

2881072


附件2

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推荐上报部门(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评定得分(满分100分)

是否满足直通条件之一(需注明满足的具体条件)

所属产业领域


附件3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

一、基础材料

1.营业执照

2.2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须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

3.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凭证(可通过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自测,保存测试结果,并导出PDF凭证,凭证应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上年末从业人员、上年度营业收入信息)

4.企业真实性申明和合规经营承诺(须签名、盖章)

二、符合四项直通条件之一的企业佐证材料

5.近三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证书

6.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荣誉证书(均为有效期内)

7.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设立佐证材料

8.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佐证材料,包括银行到账凭证或融资报告(同时提供是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证明材料)

三、评价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9.I类、II类知识产权证书

10.近两年度审计报告(应包含研发费用支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资产负债率等)

11.主导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自我说明

12.可以证明符合得分标准的其他材料

附件4

真实性声明和合规经营承诺

一、本企业填报内容和所提交的佐证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

二、本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企业愿为以上事项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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