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拟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7月3日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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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
试点工作管理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组织管理、明确工作流程,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 号)《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 号)(以下统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制修订和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订并适时修订《目录》,保险公司为《目录》内装备定制综合险,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中央财政适当补贴,装备使用方受益,旨在破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初期应用瓶颈,降低用户使用风险。
第四条 试点工作由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通知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重大技术装备
分委会,确定第三方支撑机构;
(二)制订试点工作管理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定期发布《目录》;
(四)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五)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评估检查;
(六)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管理),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完成预期目标。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企业《目录》修订材料的初步筛选、汇总和上报;
(二)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企业(含央企)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跟踪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宣传推广和执行情况总结。
第七条 装备制造企业、保险公司和装备使用方是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通知和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二)补贴期限内,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接受监督和检查,并配合开展评估总结工作。
第八条第三方支撑机构具体负责配合开展试点工作过程管理和其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试点工作组织管理、评审细则、配套政策等建议;
(二)建立重大技术装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组织《目录》制修订,开展项目评定,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三)建立并维护项目库;
(四)配合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检查;
(五)开展试点工作总结和宣传推广;
(六)配合完成试点工作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目录》制修订
第九条 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重大技术装备分委会对《目录》修订方向及原则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装备制造企业提出《目录》修订意见,省级工
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有关行业协会将修订意见初步筛选和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意见文件密级要求为公开。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支撑机构组织
《目录》的制修订工作。第三方支撑机构坚持专业性、客观性原则,依据下列程序组织《目录》制修订工作。
(一)制定《目录》修订工作方案;
(二)汇总《目录》修订意见,形成《目录》修订初稿;
(三)成立《目录》修订专家组,开展《目录》修订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录》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评定
第十三条 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制造企业(含央企)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
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在同财政厅(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充分沟通意见的基础上,对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准确性、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项目申报材料密级要求为公开。
第十四条 第三方支撑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下列程序组织项目评定。
(一)编制项目评定工作方案;
(二)成立项目评定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三)项目评定由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组成,通
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采用专家评定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查,根据专家评定意见确定项目建议名单,编制项目和资金建议报告;
(四)建立项目评定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在实质审查阶段设立观察员席位,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当年度进入项目评定的单位可申请派出代表为观察员。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与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协商一致后,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由财政部下达补贴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评估总结
第十六条 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
联合督查,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对已下达补贴资金但相关各方仍然反映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督查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项目实施主体单位、专家等在试点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参与试点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未按要求开展督查并报送督查报告的省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视情采取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获得保费补贴的制造企业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已获补贴项目通过保单批改调整保费、保额或影响审核工作所参照的重要因素的,须退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在补贴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等严重问题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撤销项目和资金申请,情节严重者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告知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息记录,五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 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