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根据《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4〕22号),结合芜湖市实际,鼓励广大青年积极开展创业活动,确保芜湖大砻坊青年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青年创业实践的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青年提供创业和实践的平台。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三条 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创业人员为45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青年群体,且为企业主要投资人和法人代表(引进知名企业除外)。
2、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创业企业。
3、企业经营范围为:工业设计、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等产业。
4、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自觉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由安徽砻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建成立创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创服中心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年度计划、发展规划。
2、负责创业园的宣传和市场推广。
3、负责创业园的土地、房产和公用设施管理与维护。
4、办理创业企业入园申请、核准及退园等手续,并建立档案。
5、为入园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后勤保障、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科技政策等服务。
6、做好入园企业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创业园管理
第六条 对入园企业经营管理
1、入园企业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与创服中心签订的创业孵化协议,合法经营。
2、入园企业在创服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入园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创服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4、入园企业应及时准确向创服中心报送年度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七条 对入园企业监控与指导
1、对入园企业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估、指导。
2、对入园企业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3、帮助入园企业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协助入园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园区管理
1、入园企业应在创业孵化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2、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入园企业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4、入园企业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创服中心申请。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税费减免。按照规定减免企业税负,免交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水电费用实行“两免三减”(前2年免收,后3年按照市场价格50%收取)。
2、融资支持。入园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
3、创业服务。享受创业园提供的创业场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后勤保障、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4、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章 企业入驻与退出
第十条 入园流程
1、提交申请。由创业企业、团队或个人向创服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驻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知识产权证明。
2、组织评审。由创服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的企业或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驻资格。
3、入驻孵化。由创服中心与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企业、团队或个人签订入驻孵化协议(最长不超过5年),并协助其开业,孵化期满应当及时迁出创业园。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1、主动迁出。入园企业入驻孵化协议期限届满或自愿提前退出的,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办理退园手续。确有继续孵化意愿及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延迟退园申请书,由创服中心研究审定后可延迟一年退出。
2、责令退出。入园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迁出创业园:
(1)违法经营,被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2)不服从园区管理。
(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资金。
(4)年度评估不合格。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创业园入驻孵化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如造成创业园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等后勤保障设施损坏(非正常使用)的,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创业园内入驻的创业企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砻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