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政策精选用工类

2021-11-20 10:15:12   来源:大砻坊科技文化园官网   浏览:2015 次

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三、政策出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四、申报条件

1. 统筹地区实施条件:市级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 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出清处置“僵尸企业”。企业上年度因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按比例扣减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

五、申报流程

1. 参保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 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公示;

3. 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就业扶贫车间补贴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贫困劳动者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政策出处

1.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5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12333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政策。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政策出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认定的“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资助。鼓励各类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资助。

三、政策出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7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63176




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1. 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资助力度。对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需求的在站博士后科研活动项目,资助标准提高至5-20万元。我省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的,省级按照适当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2. 提高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同等政策。

3. 畅通博士后职业发展通道。从2019年起,在本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业绩突出的出站博士后,经设站单位考核为优秀,留在本省境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招收函)的,可由用人单位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直接认定为副高以上职称。经直接认定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后,如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站博士后可不受任职年限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

4.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和由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建站资助,新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5万元建站资助。建站资助经费在新设站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后拨付。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

5. 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创先争优。经人社部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15万元奖励;经我省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

6. 加速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定期择优遴选一批在我省转化成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省级一次性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人员和设站单位5万元、10万元奖励。

7. 加大博士后创业支持力度。对于出站博士后创办企业符合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创业园条件的,可申请入园并享受园区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定期择优遴选一批我省博士后创办领办的工业机器人、芯片、操作系统、基础软件、人工智能、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卡脖子”技术领域,以及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领域的初创企业,省级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业补助。

三、政策出处

1. 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19〕12号)

四、申报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相应等级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优先设站。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设站。

五、申报材料

《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六、申报流程

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送设区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63176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我省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6%、0.8%、1.0%、1.3%、1.6%、1.9%。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政策出处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降率减费方式: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政策出处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2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方式:

1.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3. 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 年 2 月 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手续办理方式由各地研究决定。

4. 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年4月30日。

5. 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政策出处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2.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


四、申报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享受缓缴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

3. 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3.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经审批同意的)。

六、申报流程

1. 缓缴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3. 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同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和12366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公司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政策出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电价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5.03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政策出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两部制电价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

三、政策出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0〕11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家政企业水电价格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

三、政策出处

省发改委《安徽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重点任务清单》(皖发改社会〔2019〕510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供水公司




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对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等60项117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加油机、自动衡器、易燃易爆气体检测仪等75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继续停征收费。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减免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2020年年底,对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市监发〔2020〕18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标准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收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1. 自2019 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安徽省减征50%。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四、申报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定期公布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五、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18年7月27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免费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小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12366




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

业务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通知。

2. 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为其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不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3. 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税研发货物”),海关应当要求区内企业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1)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

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2)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3)研发料件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4. 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海关应当要求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按照“综合保税区”(代码Y)申报。海关以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

5. 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境内(区外)的,海关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6. 研发成品可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海关可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7. 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海关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耗用予以核销。

8.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其保税研发业务:

(一)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综保区的;

(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9.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通知》(署企发〔2019〕21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2.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5. 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

四、申报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实施提前申报举措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逐步实施进出口提前申报,鼓励企业采取“提前申报”方式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在已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企业可按照规定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

2.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署综合函〔2018〕48 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原产地证书办理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2. 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

(1)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

(3)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4)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

(5)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6)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7)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

(8)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3. 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4. 区内企业有下列惰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1)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2)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5.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审批改为备案”2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2. “实行告知承诺”1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3.“优化审批服务”12项。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阳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截至2019年11月,根据总署文件和公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共8家保险公司可为企业出具《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 74号和第 117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工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5号)

2. 关税司《关于扩大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范围的通知》(税管函〔2019〕136 号)

四、申报条件

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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