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大礼包】科技企业不可错过的八大税收优惠(2018-2020)

2018-05-30 19:58:03   来源:大砻坊科技文化园官网   浏览:2847 次
一、月销售额三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6号《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经营范围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也就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均免征增值税,相当于月销售额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免征了,附加税费也相应地减免了。
  3.小微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只缴纳城建税。
  当然,这项减免三个附加税费的优惠政策不仅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也同样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企业。

  二、年收入不超50万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额减半 
  财税〔2017〕43号《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
  1.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  上述相关指标。

  三、小微企业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意: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
  财税〔2017〕77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注意:
  1.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五、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至75%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
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变,只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了扣除比例。

 六、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从事个体每户每年减税80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一条规定: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注意:
  上述人员是指:
  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金享个税优惠
2018年4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政策措施,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高质量发展;决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使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发展和民生。
  会议决定,在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

  八、创业投资企业税收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注意:
  1.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2.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九、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直投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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